宜宾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5】40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转学申请条件
1.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确实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2.学生转学,只能在同学历层次、同招生录取批次的学校间进行。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学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转学学生应先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再由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如若跨省,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一)转出程序和材料
1.学生填写《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及《宜宾学院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2)。
2.学生持《宜宾学院学生转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对以下事项审核完毕后,由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1)因病转学的,必须审核本市二甲及以上医院、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证明学生所患疾病在我市无法治疗,而能在接收学校所在地医院治疗。以上材料作为《宜宾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的附件。
(2)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的,由二级学院核实学生提交的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属实且我校无法解决学生困难。学生须同时提交接收学校相关部门出具的解决学生困难的相关方案及措施(接收学校签章)。
3.学生将《宜宾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材料等交教务处审核。
4.经教务处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材料,集中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
5.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转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对转出学生情况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则出具公示情况及结果(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公章),并办结《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出具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
6.学生持《宜宾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到二级学院办理“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到招就处办理学生录取花名册复印材料(一式三份,加盖招就处公章)。
7.学生持省教育厅审签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学籍网上转移手续(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的,特殊困难证明材料加盖教务处公章),学生处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等。
如若跨省,以上材料均需多备一份。
(二)转入程序和材料
1.学生持已经由原学校签署同意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学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成绩单、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材料等)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学籍状态。
2.教务处将申请转入学生的材料转交拟转入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集体研究,并出具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3.如二级学院同意接收,则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如校长办公会同意接收,则出具校长办公会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校章)。教务处对转入学生情况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则出具公示情况及结果(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公章),以及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由教务处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4.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转学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领取《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并回原就读学校办结相关手续。
5.学生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及其他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报到入学,并按照对应的专业年级缴费注册。
如若跨省,以上材料均需多备一份。
(三)办理时间
我校每年集中两次研究学生转学事宜。接收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6月20日至6月30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违规处理
1.学校不接收未经省教育厅审批的学生先行入学就读。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接收未经教务处许可的学生进班学习或旁听。
2.经校长办公会审签同意转出的学生,在省教育厅审核结果下达前仍为我校学生,不得擅自到接收学校先行就读。擅自离校者,按《宜宾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处理,学校不予办理学籍网上转移手续及档案转移手续。
3.学生在转学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转学材料、伪造各级部门审签,骗取转学批复者,一律开除学籍。
4.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
五、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附件1: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川教学籍字()号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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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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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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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学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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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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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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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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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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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出
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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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出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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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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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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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入
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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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入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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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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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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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出
学
校
意
见
| 经办人:
处长:
校(院)长:
年月日
| 转
入
学
校
意
见
| 经办人:
处长:
校(院)长: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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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
省级
教育
行政
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分管厅长:(公章)
年 月 日
| 转入
省级
教育
行政
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分管厅长:(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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